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李碧珠 被告 黃錦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40
1號,已改分102年度交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