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566號原告 連春發 被告 連漢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余銘軒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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