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5號聲請人 劉祖和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相對人 劉祖裕
劉慧蘭 楊棋宇 楊采璇 兼前二人共同代理人 劉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祖裕、劉慧蘭、劉慧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台幣3,88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棋宇、楊采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台幣1,94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劉祖和及相對人劉祖裕、劉慧蘭、劉慧芬、楊棋宇、楊采璇等,按應繼分1/
5、1/5、1/5、1/5、1/10、1/10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19,414元,業由聲請人繳納,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按其等應分擔比例,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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