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四月十七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