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志泯
李鐘靈 李嘉華 李合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王道修
邱奕春 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鳳 被告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邱奕春及王道修2人所涉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
15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佑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