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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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25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36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