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46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成堯 (即 黃哲富 之繼承人)、 黃成霖 (即黃哲富之繼承人)、 黃成錦 (即黃哲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債務人有誤)。
二、被繼承人黃哲富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七、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帳務查詢明細表、欠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