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AB000-A10919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B000-A109198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被告AB000-A109198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AB000-A109198A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75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