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882號債權人 蘇月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菀庭 (原名: 粘張芳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粘張芳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票號C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粘張芳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仍未提出票號C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且該支票未載發票日(到期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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