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林惠文 被告 顏誌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9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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