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藍水輕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芬 被上訴人 王泓盛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韋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