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
債權人 陳靜枝 債務人 唐建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李金鶴 發發支付命令,惟李金鶴業因出境於民國93年4月19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