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5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乙○○定代理人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伯騰 即華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