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朱光義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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