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乙○○
丁○○己○○戊○駿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廿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就被告駿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廿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乙○○、丁○○、己○○、戊○雖均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內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亦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