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3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為昇弘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71號核備在案,其清算期間之收支及損益表,業於民國98年7月10日經股東會承認,受罰人遲至98年10月14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聲報狀附卷可憑,顯逾前開聲報清算完結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