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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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士生 等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27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邱**、王**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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