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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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3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