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九號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林鴻達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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