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游雪
蕭惠中 蕭智元 蕭森霖 江碧雲 蕭志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慶壹 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參萬參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