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告 盧世興 訴訟代理人 盧俞妃 被告 蔡有智
邱冠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前追加起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並雖據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86元,惟查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應補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86元,而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86元,尚不足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