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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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宏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8年
10月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新台幣15,000元確定後,又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7年3月3日,經同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後,仍不知警惕,明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及注意力減低之結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道路,肇事之機率及危險性均遠較正常人為高,猶於100年3月13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飲用燒酒雞數碗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下午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址前往他處,行○○○鄉○○○路與復興北路口經警攔檢,檢測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1.57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王宏義業於100年7月21日因病死亡,有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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