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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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楊貴娘 即 蔡文詩 之繼承人
蔡嘉揚 即蔡文詩之繼承人 蔡淑鈴 即蔡文詩之繼承人 蔡維特 即蔡文詩之繼承人 蔡瓊慧 即蔡文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維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貴娘、蔡嘉揚、蔡淑鈴、蔡瓊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