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8號原告 黃泓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於起訴狀內就原因事實部分,未敘明不服原處分之理由,即有何理由認原處分顯有錯誤而應撤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另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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