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
丁○○戊○○丙○○前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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