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查本案已審結,雖被告甲○○坦承犯行,且犯罪明確,然已無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江翠萍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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