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黃應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黃應欽於民國94年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04元及違約金164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88736元│07月16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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