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勝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勝己與告訴人 盧娟玉 、 楊靜心 均為鄰居,平日並無宿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17時30分許清潔隊收垃圾期間,盧娟玉與楊靜心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旁等待清運垃圾並聊天,劉勝己持棍子行經此處,認盧娟玉對己辱罵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棍子(未扣案)毆打盧娟玉手部及身體,致其受有左側橈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7年4月8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3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4月23日 橋檢俊玉 107偵2295字第1079014963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頁),惟被告嗣於同年5月14日死亡之情,則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