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淑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淑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