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壽選任辯護人翟世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肆年」文字部分更正為:「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理由欄貳、二之最末行補充:「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欄內增列「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判決正本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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