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0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6行所載「 鍾輝 」更正為「乙○○」外,餘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
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