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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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8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中關於發票日98年12月2日之本票金額之記載與系爭本票原本所載不合)。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