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林雅華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林子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榮利 、 林劉梅蘭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內就被告李榮利、林劉梅蘭部分均未載明完整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就被告「 林甲 」、「 林乙 」部分均未載明完整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號碼。茲命原告應補正本件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全部被告真正之姓名、住居所(應將之明確記載於被告欄,並務請逐一核對被告之姓名、地址是否正確無誤)。
二、另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部分,務請檢視有無錯漏,並將原告主張建物占用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明確載明於訴之聲明內,暨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請詳列計算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