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5年6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7年6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均免除作成證書之本票4紙,均於105年7月14日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月2、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4、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上林││547-2││00│16│02│全部││└──┴───┴────┴────┴────┴────────┴─┴──┴──┴──────┴─────────┴──────┘┌───────────────────────────────────────┐│附表二:本票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5年1月22日│1,500,000元│未記載│0000000│├──┼───────┼─────────┼───────┼──────────┤│2│105年4月28日│600,000元│未記載│0000000│├──┼───────┼─────────┼───────┼──────────┤│3│105年5月20日│3,00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4│105年6月17日│3.50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