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四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3點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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