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潘文輝 被告 潘進財
潘進丁 潘秋香 吳明道 郭吳金葉 潘良壽 潘美秀 孫家豪 潘國彥 潘足美 潘文慶 潘柏甫 潘言晴 潘玉梅 陳沙金 潘品言 潘姿延 潘春進 潘宥余 潘神才 潘正倏 潘正珓 潘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則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1,059元【計算式:3407.06㎡×2400元/㎡×1/16=51105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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