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明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127號),本院認為不宜(104年度基簡字第327號),經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再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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