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砌牆阻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鍾澄榕 被告 尹銘松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據民國93年11月9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拍賣公告事項九㈢,砌牆阻隔」,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