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偉聖於民國103年0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2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14日止累計379,006元正未給付,其中360,189元為本金;18,009元為利息;8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偉聖於民國105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14日止累計352,613元正未給付,其中334,196元為本金;17,651元為利息;76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偉聖│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6%│││360189││4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偉聖│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334196││4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