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0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啟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啟明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一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一時前之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唐啟明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在「TS運動網」公開網站上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及同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6513號被告唐啟明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啟明於民國101年4月某日起,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公子」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網址為http://cst888999.net/之「TS運動網」帳號及密碼(會員帳號:QK62615號),而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 小唐哥 後,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101年5月23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2段7號「網路巨人網路咖啡店」,以電腦連接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運動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後,以美國職業棒球及美國職業籃球每日之賽事與簽賭網站開出之賠率下注簽賭,簽賭金每注最少新臺幣(下同)100元,最高5000元,每週與「李公子」結算輸贏金額,若贏則可取得下注金額之彩金,若輸則賭資全歸「李公子」所有。嗣於同日11時許,在上址共下注1萬9500元時為警臨檢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啟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TS運動網簽賭網站、下注簽賭網頁翻拍及現場照片共7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檢察官顏妃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鐘玉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