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銘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4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內含彈匣壹只,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槍砲、彈藥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因與鄰人發生嫌隙,竟滋擁槍生事之念,遂於民國(下同)95年間,在臺中市某不詳地點,以不詳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文 」之成年男子,購買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所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殺傷力之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
8.9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10顆,再將上開槍、彈藏放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南縣○○鄉○○路○段○○○號「連義汽車機電行」內,並持有之。嗣於95年9月13日上午11時許,警方因監聽上開綽號「阿文」之犯罪事證,得知上開事實,乃向法院取得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警方到達時見甲○○在該處為 蔡基 勇修理車輛,乃上前查詢是否為甲○○本人時,甲○○向員警謊稱該人不在,員警即駕車離去,約5分鐘後,員警發覺有異,立即返回該處所,進而出示搜索票在該機電行內執行搜索而無所獲,員警詢問在場之 蔡基勇 ,蔡基勇向員警表示在渠等離去後甲○○有至屋內房間持粉紅色塑膠袋往「連義機電行」後方藏匿,員警始往屋後搜索,果在屋後水桶內查獲,並扣得上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彈匣壹只(內裝填改造子彈十顆,其中三顆於第一次送鑑實際試射用磬,具殺傷力,剩七顆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二次送鑑,其中五顆具殺傷力,其中二顆則無殺傷力)。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㈠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㈡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㈢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㈣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㈤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㈥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㈦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㈧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五七四號、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四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本案扣案之槍、彈縱係違背法定程序搜索所扣得之物,並非當然無證據能力,而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以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本院權衡上開原則,認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係持經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簽發之南院刑搜字第002075號搜索票,命司法警察官前往搜索,有搜索票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七至九頁)。上開搜索票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記載「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及「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並由法官簽名並蓋有印章,均符合搜索之程序,依上開法定程序扣押之證物,自得採為證據。至於上開搜索票之搜索範圍欄內之處所欄上記載:「臺南縣○○鄉○○路○段○○○號旁之『連義汽車機電行』(鐵皮屋、無門牌)及其相連附屬建築物」等文句觀之,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應記載之「搜索之處所」,此有搜索票一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七頁),該搜索票亦加記「及其相連附屬建築物」,即包括與應搜索建築物相連且附屬之範圍,從而本件扣案之槍、彈,係在「連義汽車機電行」後方樹叢藍色水桶內所起獲,此有現場照片五幀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二十四頁至二十八頁),是「連義汽車機電行」後方樹叢藍色水桶置於應搜索之建築物之相連附屬空地,顯非私密之處,且亦非他人住居處,乃搜索票上所載「及其相連附屬建築物」所含括之範圍,本案搜索尚無違法致足以影響本件搜索票之效力。退而言之,本院審酌被告甲○○有先虛偽、詐騙警方,致使警方誤以為被告甲○○並非搜索之對象,此事實業經被告甲○○不爭執(見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與在場之證人蔡基勇結證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五十七頁),之後,被告甲○○始有機會藏放槍枝於屋外樹叢,故本案警員並無刻意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再者,被告甲○○顯有可能於警員離開現場再度聲請搜索票時,趁機取走該等槍枝藏放他處。若承辦警員待再度聲請得搜索票後進而執行搜索,顯無法搜得扣案槍枝。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意旨,乃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查本件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主張證人蔡基勇於警詢之證詞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經查證人蔡基勇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係經其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有證人結文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五十九頁),堪信其當不致甘冒偽證罪之刑罰而故為虛偽之陳述,是其於偵查中所證之內容有證據能力,參以其於警詢之證述與偵查中證述之內容均屬一致,應可採信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情節與事實相符,而證人蔡基勇於原審所證內容與警訊及偵查中所為陳述不符,因證人蔡基勇係被告甲○○所經營「連義機電行」之常客,於原審審理中為了坦護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以被告吃東西完後將垃圾拿出去為由而做不實之偽證,本院認證人蔡基勇於原審接受詰問時係經過彼等間串證所致,然本院經調查後認其於審判中之證詞顯不可信,詳如後述,是證人蔡基勇於警詢中之證詞較為可信,為有證據能力,及其於偵查中所為之具結證詞,亦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如何,則為本院自由裁量、判斷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證人 謝素珠 、謝 黃貴美 偵查時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明細、台中市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50139352號槍彈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6年12月18日調科貳字第0960054501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7年1月30日調科貳字第0970003191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70006883號鑑定報告即原審製作之電話監聽錄音帶勘驗譯文及證人蔡基勇之警詢及偵查錄音譯文等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僅表示不實在或不清楚等語,均未對證據能力方面有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無顯不適當之情形,且採納上開傳聞證據,尚無礙於被告甲○○與辯護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五等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如何,則為本院自由裁量、判斷之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時警方第一次來時沒有表明身份,查獲扣案之槍、彈並非其所有,被搜索出槍彈的地方並不是伊承租的地方,且被搜索的裝槍彈塑膠袋上亦無伊的指紋云云。
二、惟查:㈠本件承辦之偵查員 盧勇維 因當時在刑事警察局有一件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交辦的槍砲案,在執行監聽另外之案件時,甲○○女兒與監聽對象有通電話才發現本案,員警乃依憑如附件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發覺被告甲○○疑似持有改造手槍之重大犯罪嫌疑,遂於95年9月13日上午11時許,持搜索票至被告甲○○上址住處執行搜索,警方到達時見甲○○在該處為蔡基勇修理車輛,乃上前查詢是否為甲○○本人時,甲○○向員警謊稱該人不在,員警即駕車離去,約5-10分鐘左右後,員警發覺有異,立即返回該處所,進而出示搜索票在該機電行內執行搜索而無所獲,員警詢問在場之蔡基勇,蔡基勇向員警表示在渠等離去後甲○○有至屋內房間持粉紅色塑膠袋往「連義機電行」後方藏匿,員警始往屋後搜索,果在屋後水桶內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彈匣壹只(內裝填改造子彈十顆,第一次送鑑其中三顆實際試射用磬,剩七顆,第二次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送鑑,其中五顆具殺傷力,其中二顆不具殺傷力)等事實,業經執行搜索之員警 莊明台 及證人蔡基勇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員警莊明台證詞見偵查卷第三十三至三十四頁、原審卷第一二0至一三0頁;證人蔡基勇證詞見偵查卷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頁、原審卷第一八三至一八八頁),莊明台為執行搜索之員警,依法執行勤務;證人蔡基勇乃被告甲○○經營四、五年之常客,前揭二位證人均與被告甲○○未存仇隙,應無攀污設陷被告甲○○之虞,是證人莊明台、蔡基勇之證詞應屬可採,並有如附件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五十二至五十七頁),復有本案證人蔡基勇之警詢錄音譯文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五十八至六十一頁)、本案搜索所得之改造手槍、子彈等扣案可佐,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查獲現場照片五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七至十頁、第二十四至二十八頁;偵查卷第六十三至六十四頁頁),堪信為真實。
㈡本案手槍查獲後,員警先為初步之檢視,認為槍枝大部結構
完整,槍管暢通,槍管具擊發機構,並可發揮功能,研判屬管制槍枝可能性較大,此有臺中市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乙份(見警卷第十六至十九頁)。【第一次送鑑定】又本案扣案手槍經送驗後(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其鑑定結果為: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改造子彈,認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經採樣三顆實際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0月2日刑鑑字第0950139352號槍彈鑑定書(見偵卷第十二至1十四頁)。【第二次送鑑定】復為原審法院囑託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以試射法鑑驗,其鑑定結果為:㈠本案手槍經裝填適用子彈(直徑9.0mm、重量5.2克之金屬彈頭)測試結果,測得其發射速度為345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300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80焦耳/平方公分;㈡未試射子彈七顆,經實際試射結果:五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㈢子彈彈殼三顆為前經試射鑑驗完畢所餘之物。殺傷力相關說明:㈠依日本科學警察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㈡本案對活豬做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2月13日刑鑑字第0970006883號函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七十八頁)。由上可見,不論以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驗,本案手槍均具有殺傷力。又其裝填適用子彈射出後,單位面積動能為480焦耳/平方公分,遠高於可射穿人體皮肉層所需之20焦耳/平方公分,益見本案手槍並非單純之玩具槍,對人身安全,已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
㈢另外,綜觀通訊監察譯文全文,雖無被告甲○○與阿文直接
購買槍、彈之直接對話,然為何談話要如此小心,且對話內容有「一支有很多粒子彈」、「跟我媽媽說要去跟他做掉了」、「你跟他說出事人家追究東西是誰的,他沒事我會被關到生頭蝨」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十二至五十七頁),況且發現該槍、彈之塑膠桶內,其內的厚紙板及其他物品顯放置已久,僅有裝置該槍、彈之塑膠袋是乾淨、新穎,復審酌被告甲○○自承警方起獲該扣案改造手槍、改造子彈等物時,伊均全程在場陪同,可見扣案之槍、彈確實是被告甲○○所有,排除被告甲○○被摘贓之可能性,是被告甲○○所辯,純屬脫免罪責之詞,要無可採。又被告甲○○辯稱其曾因修車糾紛被恐嚇過,才向警方表明甲○○是他兒子,然檢察官進一步問及被告甲○○與何人有仇隙時,被告甲○○又稱沒有,參酌一般經驗,倘若行事正派無做任何違法之商家者,在有人來訪並且指名到府時,豈會謊報不實,推卻可能的商機,甚至在人離去後,神色慌張的忙著進出疑似藏匿的動做,難謂本案扣押槍、彈非被告甲○○所有。
㈣再查扣案之槍彈確係屬被告甲○○所有之事實,亦據下列證人蔡基勇等人之證述甚詳在卷如下:
⑴現場目擊之證人蔡基勇於96年5月17日偵查中具結證述:「
第一次來時,有一個男子問甲○○是否本人,甲○○回答指稱說他人在奇美公司,奇美公司在現場的斜對面,整群人就離去,過十分鐘後,那一群就調頭回來,就質問甲○○稱你就是本人,雙方七嘴八舌,有一個人去車子上拿V8出來,另有一個人拿出類似搜索票一張紙跟甲○○說一些相關的流程。那些人就開始搜索,連我的車底也有搜索,過程有一、二十分鐘還是找不到他們要的東西,就有人跟我閒聊,講一些客套話之後,問我甲○○在他們離開後,有沒有做什麼動作,或者有其他人來,我沒有想太多,就跟他說有看到甲○○進去房間拿壹包塑膠袋的東西,由側門往後走,警察就去後面搜索。」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七頁)。證人蔡基勇於95年9月13日調查筆錄:「其中一名警察問老闆是否為甲○○,老闆表示那是他兒子,且供稱他兒子甲○○在奇美操作堆高機,警方即坐上車準備離去,當時我看見老闆神色慌張,急忙進入他房內拿一個粉色塑膠袋,警方駕車離開後,適逢有一名客戶駕駛曳引車要老闆修方向燈,老闆旋即將該粉色塑膠袋取出,順手拿至臺南縣○○鄉○○路○段○○○號旁『連義汽車電機行』後方樹叢藏放,不到五分鐘後,警方再次返回,出示證件及搜索票,老闆表明其就是甲○○,警方在修配廠搜索皆無所獲,席間警方在旁問我於警方離去約五分鐘之時間,甲○○是否有可疑之處,我才將目睹之實情告知警方,警方在我指述之地點搜查後,起獲甲○○藏匿之粉色塑膠袋。」、「我研判該只粉色塑膠袋盛裝的東西有重量」、「(問:與甲○○認識多久?)我車子陸續在甲○○經營之『連義汽車電機行』修理大約四、五年時間」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七至十九頁)。則依證人蔡基勇於偵查中及警詢中之證詞大致相符,堪以採信,至於證人蔡基勇係被告甲○○所經營「連義機電行」之常客,於原審審理中為了坦護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以被告吃東西完後將垃圾拿出去丟由而做不實之偽證,本院認證人蔡基勇於原審接受詰問時係經過彼等間串證所致,本院認證人蔡基勇於審判中之證詞為不實在,顯不可信,應以證人蔡基勇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言為實在。
⑵證人莊明台(即承辯偵查員)於96年4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
述:「當天我們去時,有遇到甲○○本人,有問他甲○○在不在,他說甲○○去修理機器,甲○○是他兒子,他說大概下午一點多會回來,我們就先離開,離開不到五分鐘,我們發覺不對,覺得他年紀應該是甲○○本人,所以我們又返回現場,前後不到五分鐘,我們就出示證件及搜索票,一開始並沒有查獲到槍枝,我們就當場詢問在場的秘密證人A1(即蔡基勇),A1(蔡基勇),說老闆在我們離開後到房間拿出一個粉紅色塑膠袋,放在後面堆放雜物零件的地方…」、「我們沿路找時就有叫被告隨側在旁,找到該包東西時,我們都沒有動,被告在旁看我們開啟袋子,並說那不是他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十三至三十五頁)。證人莊明台又於97年4月7日原審筆錄具結證述:「現場秘密證人說被告有拿一個東西到後面草叢去,我問大概哪個方向,他有指給我們看,我們就循著秘密證人講的那個方向去找,才找到有一個垃圾桶掀開蓋子裡面有一個塑膠袋我們有叫他來現場勘查,現場過程我們拆封被告都有在場,確實那裡有一把槍。」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一頁)⑶證人謝素珠(被告甲○○之女兒)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檢察官問:這一通電話是你打的嗎?謝素珠答:是我打的,我打給姑媽 謝嬛 的兒子「阿文」,他住台中市。
檢察官問:這一通電話中你提及他只有拿一支是何意思?謝素珠答:他是拿一支刀(以上見偵查卷第七十四頁)。
證人謝素珠又於原審具結證述:
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你父親與鄰居糾紛的詳細情形?謝素珠答:我不知道,我很少回娘家。
辯護人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第三頁中間)你講到「他今
天叫我媽去把保險繳的錢全部先領出來」等語,到底你母親有沒有去將保險的錢全部領出?謝素珠答:不知道。
檢察官問:勘驗之通訊監察譯文第一頁倒數第十行,綽號「
阿文」之男子跟你說是你爸爸開口跟他借的,不是用買的,這是指借何物?謝素珠答: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你爸爸到底跟你說買何物?謝素珠答:爸爸沒有跟我講。
檢察官問:你有問綽號「阿文」之男子說「一支而已嗎?」
一支所指為何?謝素珠答:我猜測是一把刀。
檢察官問:阿文回答說「一支好幾粒子彈」,你認為他所指
是一支刀嗎?謝素珠答:因為他說很快且有腔調,我不知道他說什麼。
檢察官問:阿文說「那個東西哪來的,你跟他說他沒事,我
會被關到生頭蝨」所指為何?謝素珠答: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你有對阿文之男子說「他被抓到一定會追究東西
哪裡來的」這個東西所指為何?謝素珠答:我心裡猜測是一把刀(以上見原審卷第一五五至一五七頁)。
⑷證人 謝黃貴美 (被告之妻)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檢察官問:你向你女兒說,甲○○到台中有向人家買東西,
是買什麼?黃貴美答:我不知道。
檢察官問:你是否向你女兒說,甲○○有到台中向人家買刀
子?黃貴美答:沒有(以上見偵查卷第七十五頁)。
⑸證人盧勇維(警員)於97年3月5日原審具結證述:
法官問:在修車廠有無找到東西?盧勇維答:沒有。
法官問:為何會找到果園?盧勇維答:因證人A1(蔡基勇)說有看到甲○○到果園拿一包東西。
法官問:為何會找到塑膠桶?盧勇維答:我們花了一些時間才找到。
法官問:有無全程錄影?盧勇維答:應該有。
檢察官問:本案如何發現?盧勇維答:我當時在刑事局,有一件台中地檢交辦的槍砲案,甲○○女兒與監聽對象有通電話才發現本案。
(以上見原審卷第八十九至九十一頁)⑹證人 蕭煙泉 (警員)於97年3月5日原審具結證述:
法官問:如何知道槍、彈在塑膠桶裡?蕭煙泉答:當時修車廠有很多人,我們問證人(即蔡基勇)
,我們第一次離開時甲○○有無去何處,證人說有到果園,我們即到果園進行搜索。法官問:是否第二次才找證人問話?蕭煙泉答:是。因偵查員了解確實有東西,我才找證人(即
蔡基勇)有無異樣,證人(即蔡基勇)才說甲○○有到果園。
檢察官問:為何會想到詢問在場證人?蕭煙泉答:我們離開時,唯有證人可以看到甲○○當時舉動
。以我們辦案直覺判斷,所以才會問證人我們離開後被告有異樣。
辯護人問:你如何表明搜索範圍?蕭煙泉答:就甲○○可以掌握範圍即修車廠部分,修車廠部分有延伸到果園旁邊。
辯護人問:在屋外部分,有無請被告及其家人陪同搜索?蕭煙泉答:有請被告過去。我們搜索時,被告有在果園陪同(以上見原審卷第九十三至九十七頁)。
綜合前揭證人之相關證述,被告甲○○之妻謝黃貴美及被告之女謝素珠於原審證述時,針對關鍵問題,均避重就輕,甚至極力與綽號「阿文」撇清關係,顯見證人謝黃貴美、謝素珠之證詞有為被告脫罪之虞,惟依證人謝黃貴美、謝素珠等人之證詞以觀,被告甲○○確有與「阿文」接觸之事實,再依上開證人即承辦偵查員莊明台、盧勇維、蕭煙泉等人及現場目擊證人蔡基勇之證述以觀,被告甲○○確有於上開時地於第一次對到場之偵查員騙稱伊非甲○○本人,俟偵查員離去之際,被告甲○○隨即進入屋內拿取一包以塑膠帶包裹之物品往屋外藏放(應該即是本案扣案之槍彈),經證人蔡基勇在現場告知偵查員後,偵查員始在屋外找到扣案之上開槍彈,足認扣案之槍彈確係被告甲○○所持有無誤。
㈤又原審以證人蔡基勇於審理時證稱其當時所見被告持往他處
之塑膠袋其花紋係屬『直條紅白相間』,與扣案之『粉紅色』塑膠提袋顯然有別,是認證人蔡基勇於警詢之證詞可能受警誘導而不可採,惟依照一般正常人在毫無預警情形下,僅短陣驚鴻一瞥,本院參酌證人蔡基勇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言亦較案發時時程較近,記憶較為清晰,其所述較為可採,實難期待證人蔡基勇於事後(離案發時較久)記憶仍能清晰如昔,況且,證人蔡基勇於原審審理時已事隔案發將近二年之久,證人蔡基勇又係被告甲○○之常客,事後為了怕被告因伊之證言而判重刑,因此於原審審理中為了坦護被告而做不實之證詞。再者,「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本得依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二判決號要旨參照),是證人蔡基勇之記憶或因時間久遠淡忘,或僅約略記住其梗概,或為了怕被告甲○○(即伊認識之人)判重刑,而不想在審理中再做真實之證述,或其證述本不違經驗法則,其描述有可能發生證述稍不同情形,亦屬無可避免,則仍得對其較符真實之證述(即警詢及偵查中真實之證述)予以採信。
㈥又原審將該批槍彈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氰丙烯酸酯法煙燻處理
後,雖於彈匣上發現可供比對之指紋一枚,再將該指紋與被告之指紋卡比對,發現雖並不相符,固有法務部調查局96.
12.18調科貳字第09600545010號鑑定書、97.1.30調科貳字第09700031910號鑑定書二份在卷。但該槍彈於移轉到被告手中後,已有不詳之多數人觸摸過,又觸摸過該槍之人,亦不可能均留有清淅之指紋可供比對,因此亦不能以被告甲○○未在該扣案之手槍留有可供比對之清淅指紋即認被告不可能持有該手槍,況上開發現之指紋係在彈匣上採取,亦可能其他觸摸過之人所留,是上開指紋之鑑定仍不能為被告之有利證明。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前述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罪。被告甲○○同時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之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持有改造手槍罪處斷。至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四、原審判決被告甲○○無罪,係以:㈠警方違法搜索而扣得具有殺傷力之槍、彈,無證據能力。㈡證人蔡基勇於審理時證稱其當時所見被告持往他處之塑膠袋其花紋係屬直條紅白相間,與扣案之粉紅色塑膠提袋顯然有別云云,固非無見。惟按法院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法院未詳細調查,並詳為勾稽全案證據調查所得加以審究,亦未就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法理加以推理,即為被告甲○○無罪判決諭知,容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亦執此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狡辯犯行,顯無悔意,且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屬高度危險物品,被告甲○○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及一併持有子彈,其所持有之手槍具殺傷力對社會大眾仍造成一定程度之恐懼、震驚之印象,其危害非輕等情,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就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併諭知所處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具殺傷力,已如前述,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送驗經鑑驗機關試射完畢之土造子彈十顆,其中八顆試射用磬,僅餘彈頭、彈殼,已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不具殺傷力,另二顆鑑定結果不具殺傷力,故均不併予諭知沒收。另外,扣案之紅色皮包一個、黑白色相間寶島鐘錶塑膠製手提袋一個、粉紅色塑膠袋一個,被告甲○○既否認為其所有,此部分又非屬違禁物,是本院認此部分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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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監聽錄音帶勘驗譯文女:喂,哥哦,我 阿珠 啊啦男:嗯,珠仔女:你有沒有在忙?男:沒關係,你講女:是哦,我爸是不是之前有找你買東西?男:哪有?女:有吧?男:沒啦!女:有啦!男:沒啦!女:有啦!男:跟你說沒有就沒有,我騙你要幹嘛女:一定有的男:跟你說沒有就沒有,怎麼樣了?女:還是找大哥買的?男:怎麼樣了,你跟我講!女:他要跟人家出事情啊啦!男:是怎麼樣?女:他不就是跟我們這裡有個人稍微有點那個,他要找人家算帳,我們一直勸他,方還一直找他嗆聲,我爸氣得要死。
男:嗯女:我媽在跟我偷說,她說他之前有跟你買束西男:沒買啦,借他的啦,他跟我開口的啦女:嗯男:那不是買的啦!女:哦男:我跟他說要幫他處理,就一直不要女:是哦男:我怎麼可能拿那個東西賣他女:啊他跟我媽騙的,她跟我媽騙說跟你買的,他可能怕我媽怪
到你那邊去的樣子能這兩天要跟人家處理的樣子,我媽剛才又打電話給我男:哦,你不要跟她講女:我知,我爸說他跟你買的男:沒啦,他跟我借的女:本來我媽是說叫他去村長那邊處理掉就好了,就是昨天那個
人又跑去跟我爸嗆聲,他氣得要死男:我說要幫他處理,他又不要女:是哦男:他又不讓我處理女:嗯男:我說我帶人來幫你處理就好,一直跟我盧,我不理他又不行女:嗯,他說他要一個人配他全家,剛才我打給我爸,他說他要
一個人配他們全家,叫我媽那個保險趕快去把全部的錢借出來男:嗯,現在哩,現在要怎麼樣女:現在我不知道,昨天我們家的電話就斷了,斷了以後,我媽
打電話去中華電信叫人家來裝,來裝說線路沒有問題,問題是我媽說應該是對方裝,他去報警啦,對方去報我爸要給他恐嚇或什麼傷害男:那個要錄音才有辦法女:對啊男:那要錄音才有辦法,沒錄音沒有辦法女:就很麻煩男:我就說你不用這樣,你就跟我說在哪裡,我就找一個時間,
去把他打一頓就好了,這樣就很簡單女:問題是他去跟我爸嗆聲,一出事人家一定知道是我爸做的男:沒啦,嗆聲完你就不要馬上弄啊,你就過一陣子,你聽懂意
思嗎?女:我爸從之前就記恨了男:我知道啦女:他就是想說最近要去跟他處理,結果我爸就太笨,他跑去跟
他盧,兩個人就嗆起來男:我就跟他說,那個事情很簡單,很好處理,你就跟他說一說
,不想跟他說也沒關係,怎麼措(措(台語),罵髒話的意思)都沒關係,你也不用拿東西給他看,等改天事情平息了,去他家放鞭炮放二回就好了女:嗯男:這樣人家怎麼會去懷疑女:哦,算是跟他和解完,後面再男:不是和解啦,我們幹嘛跟他和解,他又沒證據他憑什麼說你
父親跟他恐嚇有的沒的女:嗯男:你聽懂我的意思嗎?女:嗯男:他哪有證據說你父親跟他恐嚇女:他拿很多那個嗎?一支而已嗎?男:一支好幾粒子彈女:我剛剛打電話回去問他,叫他不要這樣,他說他……男:我有跟他講女:嗯男:那個約二三個月前了女:對啊男:我有跟他講,他說電話中不方便講,叫我下去,我就下去,
,下去他就面對面跟我說要拿那個,說完過沒幾天,他就上來,叫我不能跟他騙,我說我不會騙你,問題是我不希望你這樣,我說你有什麼事我幫你處理就好了女:他說他明天要去,我說你不要這樣,我媽擋不聽男:嗯,我說我幫你處理,都吃到什麼歲數了,我說你都吃到什
麼歲數了還要搞那樣,有時我們就讓人家驚一下就好,不要把事情搞複雜女:他工廠那邊不要做了,收起來了男:就算你講的意思要跟他配了啊女:對啊男:應該不會啦女:會哦男:都吃到幾歲了還這樣女:他工廠,這次我爸爸一回去,他工廠那邊收起來了,不要做
了啊,收起來這兩天就很積極在堵那個人,結果昨天被堵到,那個人就跟他嗆嗆聲,嗆起來剛剛回去跟我媽說他明天要去把他做掉,說什麼他一個人要配他全家,我媽嚇到叫我趕快打給你,他今天叫我媽去把那個保險繳的錢全部先領出來,不然以後沒有理賠男:怎麼說?女:因為現行犯,算做壞事陣亡的沒賠啊男:應該不會啦,我想你爸在說氣話女:沒有,他這次很堅定,這兩天我媽看他就不太一樣,連我爸
爸一回家吃飯,隨吃完隨走,一直要登那個人男:嗯,我跟他話鹽馳幫你處理,我說你不要這樣,你這樣讓我
為難,到時被人家知道都罵我一個,對不對?不幫你的忙又說我沒義氣,我跟你說沒有我就幫你處理就好,我就帶一些孩子下來,你跟我說哪一間厝,我帶去給他恐嚇,打一打就好了,事情了不起打一打和解而已,沒有什麼,你要出一口氣就這樣而已,啊打完他也不一定知道是你叫的,對不對?女:嗯,對了,你是不是這兩天要拿蛋糕?男:對女:不然,你假裝說要拿蛋糕打給他好了,跟他說要拿蛋糕看他
會不會跟你說什麼男:好啊,好啊女:不然再麻煩你了男:不會啦,三八女:好啦男:我再打給他女:好,bye-bye【通訊時間:8月8日15點37分38秒】男:你爸電話幾號?女:06男:家裡的哦?女:啊不然你打手機,0000000000男:好【通訊時間:8月8日15點38分11秒】義:喂男:舅啊,你在幹哈義:沒哩男:孩子滿月,啊蛋糕要送給你,我現在拿下去給你還是怎麼樣義:你要下來嗎男:我現在拿蛋糕過去給你義:你要過來嗎?男:對啊義:好啊,你要過來就過來好啊!男:你現在生意怎麼樣?最近好不好?義: 花花 啊啦男:你那個處理得怎麼?義:你就走走再說啦男:不要胡亂來呢!義:好,你就走走男:好啦【通訊時間:8月8日15點39分17秒】女:喂男:我打給他我說那個蛋糕要怎麼樣女:嗯男:我說我拿下去給你,他說好啊女:嗯男:我說你生意好嗎女:嗯男:他說花花啊啦女:他根本就不做了,他不跟你說,他收起來了男:嗯,電話都不講,我說不然我下去,他說好啦不然來見面再
說,我說你不要胡亂來呢!女:是哦,啊你什麼時候要去?男:隨便啊,不然我就喬時間,因為孩子剛滿月,我都要買,孩
子每次帶出去就嚇到女:啊,滿月的嬰兒不可以出去,最好是三四個月之後再出門會
比較好男:對啊,每次出去就嚇到,都不可以帶出去,出去回來就一直
哭女:是哦,好啦,他不想跟你說太多男:不然我就馬上趕下去馬上上來,我跟他喬時間女:好啦,再麻煩你了男:好啦【通訊時間:8月8日15點50分39秒】女:喂,哥哦男:我跟你說哦,你一定要用話跟他說,我教你,你跟他說,你
啊出事情我一定被罵死的,意思你聽懂嗎?看你要跟你媽說還是直接跟他說女:我有跟他說了啊男:你說不要害我被人家怨嘆啦女:我剛剛有跟他說了啊男:嗯,你有跟他說了哦,你跟他怎麼說女:他就說那是他跟你買的,那個已經買斷了,那個跟你沒關係男:什麼買斷,他如果巴結,他就不會說東西誰拿給他的了,對
不對?我一角五銀也沒有跟他拿,那個是自己人呢,不然那個誰要拿去給他女:對啊,他就是不想牽拖到你那邊去,所以他才說,他才跟我
們說,我有跟他勸,我說你會害哥被媽罵死、怨嘆,他說不會,那個我已經買斷了,那個跟他沒有關係男:哪有買斷沒關係的,你跟他說,你出事情人家會追究東西後
面哪裡來的,你跟他說人家會問那個東西哪來的,你跟他說他沒事,我會被關到生頭蝨女:對啊,他被抓到一定會追究東西哪裡來的男:對啊,你一定要跟他講,你一定要跟他聊天再跟他講一次女:好啦,好啦男:這樣你聽懂嗎?這樣他就不會有的沒的了。
女:好啦好啦【通訊時間:8月8日16點19分13秒】女:喂, 興文 啊呢?男:嗯女:我是你舅媽啦男:怎樣女:我是說那個對方那個真的是有超過,我說沒關係啦男:我有跟他說,不然我就幫你處理女:我有跟他勸他就不聽,打算明天要講,明天不知道能不能講
的好,對方跟他父親嗆說要文要武隨便他這樣,就讓他抓狂起來,一直氣男:不然我明天再下去一趟,好嗎?女:不是啦,我說你是不是今晚下來跟你舅舅勸一下男:沒啦,舅媽,我都沒睡,今天我沒辦法下去,我明天再下去
,我被孩子吵得都沒睡女:不知道約怎麼樣我也不知道男:不是,你跟他說女:我跟他說都不聽,叫我說不要管理,沒我的事男:你跟他說不理沒你的事,你說你如果出事,阿文會被他母親
被這裡怨嘆死,你說你不要害他,你跟他說他以前關那麼久了,你還害他,如果出事,難道你就沒事,你說他一定有事的不會沒事的,你要這樣跟他講你知道嗎?女:對啊,他說沒我的事他自己處理沒我的事這樣,阿@伊父親
真的很硬太過傲慢啦男:沒關係啦,我明天再下去女:喔,那明天早一點來,不知道約幾點要講沒人知道,我也不
知道男:我明天睡起來約中午我就出發了女:哦,等你出發會不會人家已經講完了,我想儘量早一點跟他
勸,勸他不要發生事情,一輩子一個人才一條管而已,一輩子沒多久何必要這樣跟他氣那個,我說吃虧好安眠又沒關係,可是他說不想像我那麼軟弱,就說不聽沒辦法,他不能吃虧啊男:好啦女:不然你再打電話跟他說一下,你跟他說你如果這樣會連我都
牽累到男:我剛剛有跟他說了女:對啦男:我明天再下去啦女:好啦-----------------------------------------------------------■證人蔡基勇之警詢錄音譯文(※因錄音效果不佳,問答內容很
小聲,聽清不清楚部分以…帶過)警:提示附件的秘密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年籍資料是否籠正確?證:正確警:都正確嘛哦,你有.…這個我就不要給你…
警方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走後前後差沒十分鐘嘛哦,再回來約五分鐘【十分】我知那時約快十一點了,約十點五十幾分的時候),持那個搜索票,持那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九十五年度,這是我們搜索票的文號,聲搜字第二0七五號,在臺南縣○○鄉○○路○段○○○號旁「連義汽車電機行」,你是否在場?證:(未聽到回答聲)警:也是要問,至於你的車牌我們都會幫你封起來你放心..…
…你說你職業什麼?證:職業司機警:警方搜索臺南縣○○鄉○○路○段○○○號旁「連義汽車電
機行」情形你是否詳述?就是從頭開始講, 頭仔 就是我們十一點開始搜的嘛哦?差不多這部分,你把過程敘述一下,大約你看到我們的情形,我們第一次去的時候,下去問他嘛,對不對?這部分你敘明一下。
證:我車輛約於十點半.…警:駕駛哦?九月十三日上午十點半左右嘛哦?到臺南縣○○鄉
○○路○段○○○號旁證:修理冷氣警:老闆你知道什麼名字嗎?證:我都聽到人家叫他 阿義 警:九月十三日嘛哦?差不多幾分?證:我看差不多在十點四十左右警:四十多?證:我大約啦,我不太記得警:我們去的時間,開始搜的時候差不多是十點,前後不到五分
鐘,我們離開想想不對,跟我說是他兒子.....……我們要離開的時候,他剛好進來…證:我已經到那邊了..…警:差不多十點四十左右無誤.…我們是十一點開始執行,前後
不會超過五分鐘,差不多在…證:我是十點半在奇美出來,去到那邊差不多三十五分,一會兒
後你們差不多在四十五分左右來警:因為我們剛離開覺得怪怪的,因為他說是他兒子,我想說他
兒子這樣,他差不多要八十歲了,所以我們才又回頭,你三十五分到,那我們差不多五十五分,這大約沒關係我們開兩台車去嘛證:第一次我…警:我們整個狀況你說一下證:你們開兩台輛車嘛,第一部車下來的時候我以為是問路的,
結果我看他回答.…警:沒關係,你把…證:這要怎麼說…警:我嘛,其中一名警察就對了啦證:當初我不知道…警:那沒關係…證:現在那個要怎麼說…警:事後才知道那是我們警方…事後我才知道警方駕駛兩輛車,
對吧哦?一個警察說怎麼樣?證:問老闆說你是不是阿義先生。他全名?警:甲○○證:甲○○哦警1:我隱約有聽到他跟你問,他跟你回答什麼?警2:剛跟他問他說是,後來問他他又說那是他兒子證:第一句我沒有聽到,後來我確定聽到那是他兒子警:沒關係,以聽到的為主就好警:是否為甲○○嘛哦?老闆答稱說.…表示說那是他兒子就對
了哦?警:他說他兒子去修理堆高機嘛證:我有聽到說奇美警:他兒子甲○○在奇美證:我是聽說他在那裡開堆高機警:下午一點才會回來哦?證:這個下午一點我是沒聽到啦,確定有聽到..…(旁有其他
說話的雜音,聽不清楚)警:這個是查證的是這樣啦哦,警方即離去啦哦證:這個間隔約五分鐘警:差不多啦,不會超過五分鐘啦警:我們離開後的狀況,詳細的狀況請你說一下,我們離開的時
候,他有什麼動作,做什麼?證:你們離開後,我就看他拿一包……警:你看他神色證:神色有異,因為我看到他,當初我想法以為他是吃完早餐後
,要拿去後面丟掉警:當時我看見啦哦證:老闆阿義警:老闆阿義啦哦,老闆阿義,神色院張啦哦,他是進去他臥室
,你直接……證:我是不知道那是不是臥室,我知道…警:我告訴你那一間是房間證:我看他進去…他隨手就.…你們還沒離開啦.…因為你們說
你們.…警:我們已經在車上了證:後來那台,另外那台…車頭,來的時候,他就趕快.…方向
燈.…他去拿,在那裡走來走去,我看到他拿那一包完走到那邊去警:我們查到的那個方向嗎證:就是他的門出來有一個養鴿子的地方,他放在這裡,他走從
那個門出去,出去後,我看到他拿一包東西,他是用紅色袋子包起來,我沒確認是什麼警:紅色塑膠袋嘛哦證:老實講我真的無法確認警:老闆神色慌張嘛哦,進入..一拿一個紅色證:應該是紅色條狀塑膠袋警:粉色的警:他拿出來後,第一動作是丟在…剛好有人來,他才丟在鴿子
籠那邊?證:你們還沒走他就.…丟在那裡警:.....……準備離去了證:因為你們那個角度剛好沒看到,我坐的角度剛好兩方面都看
得到警:坐上車準備離去嘛哦…,,老闆阿義..…放在鴿子籠…?證:不,鴿子籠放在這裡,他有擺他的零件,他就順手丟,當然
有個東西遮掩一下這樣啦警:還用東西稍微蓋一下這樣,東西覆蓋著嘛哦,然後哩證:你們離開後,那台綠色那台車頭進,他就來修理方向燈,方
向燈.…第幾趟我是沒給他注意啦,....……走從外面去..…警:駕車離開後啦哦,又有一客戶啦哦,檢修那個,老闆在那邊
走走…證:........……,.......……警:他在後面藏就對了啦哦?不到五分鐘後啦哦?然後再次返回
啦哦?證件跟搜索票啦哦?老闆阿義表示說他就是.…啦哦?警方搜索就是都沒有發現什麼…一後來跟你討論,看到我們離開後的狀況你才將實情說出來?證:嗯警:……警:那裡面那包東西就是他藏的東西沒問題吧?證:(沒聽到聲音)警:你不知道…你看我們…你才知道警:搜查…之後粉色塑膠袋啦哦,裡面藏有證:這部分我可能卡…因為我警:這個你不知道沒關係,我主要是要知道是不是這一袋這樣證:因為我沒有去…警:我知道,主要要告訴你那個袋子拿出來我們就是查到這槍證:啊槍幾支幾個子彈我是不知道警:那個沒關係,後面我們拆開我們都有錄影證:這裡我大概跟你報告說我是有看到他走到後面去,拿那個東
西確定走到後面,丟在哪裡我是…,警:就那個方向,我們也是聽你說那個方向證:是那個塑膠袋沒錯,只是不知道裡面放什麼警:藏……你就不清楚了嘛哦?你看他拿那個袋子重量的感覺哩
?證:感覺有重量的感覺,這個部分我可以確認警:就是塑膠袋盛裝的東西有重量就是了嘛哦?你跟甲○○有怨
仇嗎?證:沒有警:你的車子在那邊修理多久了?證:前前後後四五年了警:四五年了哦,……證:就是陸陸續續車都在那邊保養就對了警:車子陸續在甲○○經營的「連義汽車電機行」修理大約四、
五年嘛哦?算認識而已嘛哦,沒有深交啦哦?有什麼補充?證:希望檢察官不要把我的車牌資料洩露,因為很明顯只有我在
那邊,所以.…警:算當時只有你們三個而已,不要曝光嘛哦證:因為安全啦哦,因為我在那邊工作,電機廠大家都熟,大台
車都去那邊修理警:怕影響在仁德鄉啦哦證:那邊算保安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