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名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東亞齒輪機械廠有│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93年6月21日│15,309元│0000000││││限公司│分行│││││├──┼────────┼─────────┼───────────┼────────┼────────┼──┤│2│貿勝精機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93年4月28日│630元│0000000│││││股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