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載,並與附表編號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就附表編號三、四、五、七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予減刑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前開7罪各經判決確定後,固曾經法院於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前,分別定應執行之刑,惟按「數罪併罰之原則,並非予犯人以不當之利益,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所犯各罪應科之刑,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無一一執行之必要,故設併合處罰之特例耳」,申言之,受刑人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確定,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乃就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各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審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予以變更,遑論就原確定判決發生「減刑」之效果。是嗣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因全部或一部適用減刑條例而獲減刑時,其本於實際執行成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法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之刑為基礎,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即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之執行刑,而謂已侵害受刑人利益。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電信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犯罪日期│82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10│82年9月底某日至同年10│86年12月底某日│87年1月間某日│││月6日│月2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21345號、│82年度偵字第21345號、│87年度偵字第3497號│87年度偵字第3497號、臺│││第23055號、第26065號、│第23055號、第26065號、││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83年度偵字第515號、臺│83年度偵字第515號、臺││年度偵字第3096號│││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3│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第1069號│年度第106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82年度訴字第4646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5號│87年度訴字第769號│87年度訴字第769號││實├─────┼───────────┼───────────┼───────────┼───────────┤│審│判決日期│82.12.06│83.02.22│87.11.30│87.11.30│├─┼─────┼───────────┼───────────┼───────────┼───────────┤│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定├─────┼───────────┼───────────┼───────────┼───────────┤│之│案號│82年度訴字第4646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74號│93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確定日期│83.02.15│83.02.22│93.07.29│93.07.29│├─┴─────┼───────────┼───────────┼───────────┼───────────┤│確定判決認定│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所犯法條│之1第2項第4款││││├───────┼───────────┼───────────┼───────────┼───────────┤│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執更字第2066號(│88年度執更字第2066號(│93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93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執更字第4532號│署83年度執更字第4532號│署88年度執字第537、791│署93年度執更字第117、│││)│)│號、88年度執更字第1184│718號)│││││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執更字第2066-1、││││││2066-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更字││││││第117、718號││└───────┴───────────┴───────────┴───────────┴───────────┘┌───────┬───────────┬───────────┬───────────┐│編號││││├───────┼───────────┼───────────┼───────────┤│罪名│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玖年││├───────┼───────────┼───────────┼───────────┤│犯罪日期│87年3月間某日│87年5月1日至同年月20日│83年3月30日至86年4月1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屏東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3497號│3497號│2583號│├─┬─────┼───────────┼───────────┼───────────┤│最│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後├─────┼───────────┼───────────┼───────────┤│事│案號│87年度訴字第769號│88年度上訴字第6號│88年度易字第65號││實├─────┼───────────┼───────────┼───────────┤│審│判決日期│87.11.30│88.02.09│88.04.06│├─┼─────┼───────────┼───────────┼───────────┤│確│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本院││定├─────┼───────────┼───────────┼───────────┤│之│案號│93年度台非字第174號│92年度台非字第351號│88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確定日期│93.07.29│92.10.23│88.05.20│├─┴─────┼───────────┼───────────┼───────────┤│確定判決認定│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所犯法條│││10條第3項、第11條第3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不予減刑)││├───────┼───────────┼───────────┼───────────┤│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不予減刑│有期徒刑陸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93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93年度執更字第1036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署93年度執更字第117、│署92年度執更字第1006號│察署88年度執字第791號│││718號)│、93年度執更字第117號│、88年度執更字第1184號││││)│、93年度執更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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