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己○原名 周明芬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李合豐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准予分割,並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同。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夫即被繼承人李合豐於民國95年1月23日死亡,被繼承人李合豐另與前妻庚○○育有子女即被告戊○○、丁○○、丙○○、乙○○4人,被繼承人李合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5分之1,因被告迄未配合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告乃於95年8月2日依法向地政機關辦竣公同共同繼承登記,並迭向被告請求協議分割系爭遺產,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方法為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同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合豐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李合豐所遺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該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
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本件被繼承人李合豐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之遺產,於法有據。原告主張應依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維持分別共有,被告則未對分割方法表示意見,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並不損及任何繼承人之利益,且繼承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其對於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各繼承人較為有利,是原告所主張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案及按各繼承人5分之1之應繼分予以分割並登記為分別共有,尚屬適切,應予准許
七、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方面: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各別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月桂附表:
┌──┬────────────┬──────┬───────┐│編號│李合豐所遺不動產│李合豐就該不│原告及被告各自││││動產之權利範│取得不動產之應││││圍│有部分│├──┼────────────┼──────┼───────┤│1│桃園縣中壢市○○段37-48│1/4│1/20│││地號土地│││├──┼────────────┼──────┼───────┤│2│桃園縣中壢市○○段46-81│同上│同上│││地號土地│││├──┼────────────┼──────┼───────┤│3│桃園縣中壢市○○段46-87│同上│同上│││地號土地│││├──┼────────────┼──────┼───────┤│4│桃園縣中壢市○○段46-88│同上│同上│││地號土地│││├──┼────────────┼──────┼───────┤│5│桃園縣○○鎮○○○段舊社│3/1250│3/6250│││ 小段 182-4地號土地│││├──┼────────────┼──────┼───────┤│6│桃園縣中壢市○○段1543建│1/4│1/20│││號建物│││├──┼────────────┼──────┼───────┤│7│桃園縣中壢市○○段2081建│同上│同上│││號建物│││├──┼────────────┼──────┼───────┤│8│桃園縣中壢市○○○段舊社│全部│1/5│││小段4536建號建物│││├──┼────────────┼──────┼───────┤│9│桃園縣中壢市○○○段舊社│全部│1/5│││小段4537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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