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鍾欽琪
謝侑臻 張惠雯 林更翰 林立仁 廖恂英 李福裕 張漫之 林楷鈞 林慶裕 王鳳貞 被告 楊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8,59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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