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錦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錦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錦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決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9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73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決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95號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3年8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5年8月27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