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14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5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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