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72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義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厚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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