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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