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連續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連續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處理,居住處所遷移,│建築物竊盜│││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1款│││第5款││├───────┼───────────┼────────────┤│犯罪日期│91年2月間某日│92年8月28日起至92年12月││││間某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92年度偵字第4778號│年度偵緝字第78、89、90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3年度苗簡字第5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事實審│判決日│93年2月27日│96年1月31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3年度苗簡字第5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判決├───┼───────────┼────────────┤││判決確│93年4月3日│96年3月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3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690│││500號│號│└───────┴───────────┴────────────┘